财经频道
您的位置:>> 东方之窗首页 > 财经频道 > 正文 >

下月起海南禁止在室内公共场所吸烟,违者最高罚五百元

2020-10-09 09:11:52 来源:东方之窗  繁体 复制  

  近日,海南公布了新修订的《海南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,新《条例》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。《条例》明确,禁止在室内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以及学校、幼儿园、医疗卫生机构等特殊场所吸烟(含电子烟)。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。各市、县、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型活动的需要,在室外临时设置禁止吸烟区域。禁止吸烟的场所,应当有明显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。警语应当显示相关处罚内容。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(含电子烟)。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或者电子烟。

  《条例》明确,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,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,由市、县、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给予批评教育,责令改正,并处五十元罚款;拒不改正的,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。

  本网声明:东方之窗发布此文仅出于信息分享,并非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,不承担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。投资者据此操作,风险自担。版权归原作者所有,如涉版权或来源标注有误,请联系我们删除。本网原创内容未经书面授权,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转载和摘编。

[ 编辑: NO 18 ]

网站首页 - 关于我们 - 服务条款 - 合作咨询 - 联系我们 - 网站地图 - 法律声明 - 合作伙伴 - 公益活动 - 网站帮助 - 返回顶部

本网所刊载信息,不代表本网观点。刊用本网稿件须书面授权。

工信部ICP备案许可证编号:ICP备13067700号 QQ咨询:1551752977

未经书面授权禁止复制或建立镜像,违者必究。

东方之窗  版权所有